| 酒类经营办证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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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8 11:09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从事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须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提交材料:1、填写批发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卫生许可证;4、税务登记(国税、地税);5、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6、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准产证);7、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委托书(主要内容有品种、酒精度、规格、授权期限等);8、进口酒类应当提供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质量和卫生证明以及进口酒类的有关文书。9、盖有单位公章的备案酒样贰瓶,商标样品贰套;10、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30万元)、经营场所(30平方米),仓储设施(50平方米)。11、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12、财务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13、采购、销售和广告管理制度;14、有两人以上参加过酒类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湖南省酒类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湘潭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提交材料:1、填写办理零售登记申请表;2、零售商工商登记证;3、零售商卫生许可证;4、零售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5、进口酒类应当提供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质量和卫生证明以及进口酒类的有关文书;6、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7、财务、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8、采购、销售和广告管理制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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