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商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绩效考核是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关键环节,为更好地促进我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湘潭市《关于市直和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意见》(潭办发〔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局机关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局机关绩效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力争使机关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坚持个人、科室、单位关联考核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1、考核对象:各科室,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2、考核内容:各科室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是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德: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情况;
能: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每项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
绩: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情况。
三、考核组织机构
局成立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李明申同志任组长,郭晓春、余娟、龙祖炎同志任副组长,其余党委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龙祖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赛男、钟智敏、周伟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杨慧、王学军、万权、朱红胜、谭敏等同志为成员,负责局机关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对各科室的考核办法
各科室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并分出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一、二、三等次,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可被评为第一等次(占20%);综合得分在80分-95分之间为第二等次,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为第三等次。考核得分由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服务对象测评得分、领导评估得分四个部分组成。
1、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总分60%):根据局机关科室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责任表完成情况,采用百分量化制,年终按“科室自评打分→考核办公室考核→分管领导审核→局考核领导小组复核”程序进行评分。
2、自身建设情况(占总分20%):按科室自身建设扣、加分表(见附表一)标准,采用百分量化制,年终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各科室打分。
3、服务对象测评(占总分10%):年终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各科室的服务对象中发放测评表(见附表二),进行随机抽查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乘以系数1、0.8、0.7、0.5),实行百分量化制。
4、领导评估(占总分10%):年终局党委委员根据各科室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测评项目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乘以系数1、0.8、0.7、0.5),实行百分量化制。
(二)科室所属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1、考核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2、个人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岗位工作目标考核占60分。将个人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计分按科室一、二、三等次分别对应乘以1、0.95、0.9,折算后的得分即为个人的岗位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平时考核占20分;
(3)领导评估占10分;
(4)群众测评占10分。
3、考核程序
(1)平时考核:检查《绩效考核手册》,由组织人事科及监察室根据每个被考核人平时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出勤、工作作风、参加各项活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的记录,不定期进行抽查扣分,年底从基础分中减去累计扣分,然后乘以百分系数即为此项考核的最终得分。
(2)年终考核:年底至次年的1月中旬进行,被考核人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然后按照计划开展岗位工作目标量化考核、领导评估和群众测评工作。
a、岗位工作目标考核:按照完成科室目标任务的人员分工职责,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经科长评分、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复核。
b、领导评估和群众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与会人员根据被考核人平时在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乘以系数1、0.8、0.7、0.5),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见附表三)。
(3)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1)、(2)两个步骤完成后,由考核办公室分别测算出个人的绩效考核总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并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报审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其年度考核的对应等次。
(1)称职等次得分必须在70分(含70分)以上。优秀等次人选在称职分以上人员中产生,(比例控制在单位绩效考核对应等次核定的优岗比例内)并予以公示;得分在69—60分(含60分)者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等次。
(2)按2%(逢小数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的比例将排名在后且得分在65分以下者确定为末位。
五、考核的结果运用
(一)科室绩效等次结果运用
1、对一等绩效等次的科室,局党委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2、对三等绩效等次的科室负责人由局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为三等绩效等次科室的负责人由单位免去其现职;
3、三等绩效科室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各项评优评先。
(二)个人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的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束后,考核领导小组将每个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如实填入《湘潭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证书》内,并将各年的综合得分累计作为今后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
1、得分排名末位的结果运用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排名末位者,如果综合得分在65分以下,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作免职处理;是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作降职处理;普通工作人员,则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2、优秀和称职等次的结果运用
(1)对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人员按市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2)在已有的奖励规定基础上,对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等次且其中有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者,给予记三等功奖励一次,不受当年记三等功奖励的比例限制,并由单位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另在晋升职务时予以优先考虑。
3、基本称职等次的结果运用
被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得参与当年各种先进个人评比,第二年度不得晋升职务。
4、不称职等次的结果运用
(1)被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2)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局党委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并从作出降职决定的下个月起,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对无职可降的人员,从结果确认后3个月内作出给予降低一个级别工资的处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由局党委在确认结果后的3个月内,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六、奖金发放
1、绩效奖金发放: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中,一等绩效人员(即优秀等次人员)在市绩效考核办核定的奖金基数上每月适当加发一定比例,人数按市考核办核定的优岗比例确定(含工作队优秀队员);二等绩效人员(即优秀等次人员之外的称职人员)和三等绩效人员(即基本称职以下的其他人员),绩效奖金由局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发放。
2、年度奖金发放: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对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参与邪教反动组织、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追究责任、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条例受到处罚、被行政问责并直接被市行政问责受理中心和市监察局追究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2、被考核人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严格按照组通字[1998]19号和湘人发[1998]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3、被考核人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其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被复核人申请之日起10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复核人。对不称职等次人员的行政处分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湘潭市商务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2009年2月27日 呈报表 湘潭市商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实施办法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