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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2006-05-31 22:02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加快园区产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敢比敢拼、多做贡献、进一步做大做强,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所有税款入库级次为“湘潭高新区金库”的企业或个人,按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和特殊贡献等四个类别进行分类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设立纳税贡献十佳和创业十佳企业两个奖项,对工业企业上缴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金总额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年度排名位于前列的企业给予现金奖励。

1、纳税贡献十佳企业奖。对上缴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金总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万元、第二名奖8万元、第三名奖6万元、第四名奖4万元、第五至十名各奖2万元。

2、创业十佳企业奖。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总分年度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万元、第二名奖8万元、第三名奖6万元、第四名奖4万元、第五至十名各奖2万元。

评定标准:按企业的年度工业总产值、出口创汇、科技创新、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值和税收等六个指标,原则上各取前三十名分档排名计分(每十名为一个档次,各档均按平均分差依次递减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业总产值占30分、出口创汇占20分、科技创新占20分、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值和税收各占10分。

(1)工业总产值。按企业的年度工业总产值排名计分:第一至十名计30~16.5分、第十一至二十名计16.5~5.5分、第二十一至三十名计5~0.5分。

(2)出口创汇奖。按企业的年度出口创汇额排名计分:第一至十名计20~11分、第十一至二十名计10~4.6分、第二十一至三十名计4~0.4分。

(3)科技创新。按企业年度科技成果和新产品产值率两个分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

科技项目(成果)。按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取得的成果(含专利)综合评定计分(12分):国家级计10~6分、省级计5~4分、市级计3~1分,同级项目(成果)按数量和技术水平计分;含国家专利的加2分。

新产品产值率。按企业新产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率排名计分(8分):第一至十名计8~4.4分、第十一至二十名计4~2.2分、第二十一至三十名计2~1.1分。

(4)单位土地面积投入。按企业单位土地面积历年累计投入资金额度排名计分:第一至十名计10~5.5分、第十一至二十名计5~2.3分、第二十一至三十名计2~1.1分。

(5)单位土地面积产值。按企业单位土地面积年度工业产值排名计分:第一至十名计10~5.5分、第十一至二十名计5~2.3分、第二十一至三十名计2~1.1分。

(6)单位土地面积税收。按企业单位土地面积年度上缴入库实得税金排名计分:第一至十名计10~5.5分、第十一至二十名计5~2.3分、第二十一至三十名计2~1.1分。



(二)非工业企业:设立非工业类明星十佳企业奖。对在会计核算年度内上缴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现金奖励:第一名奖10万元、第二名奖8万元、第三名奖6万元、第四名奖4万、第五至十名各奖2万元。



(三)招商引资:按到位资金或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额两套计奖办法,由引资项目中介人自主选择确定。

1、按到位资金计奖。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含港、澳、台地区)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区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

(1)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奖励基数的1%计算奖金。

(2)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无偿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提取工作经费,其中40%奖励有功人员。

2、按入库区财政实得税额计奖。工业项目按20%;其他经营性投资按10%计算奖金,分年度兑现。计奖基数:

(1)租赁或购买旧厂房(设施),以及与已有厂房(设施)的单位合作、合资和合营的生产项目:

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已经投产的,从实际投产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在工商注册登记同时投产的,从工商注册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在工商注册登记之后投产的,给予从工商登记到投产6个月的建设期。在建设期内投产的,从实际投产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超过建设期仍未投产的,从到期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2)新建厂房(设施)的生产项目:

在工商注册登记同时投产的,从工商注册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在工商注册登记之后投产的,给予从工商登记到投产一年的建设期。在建设期内投产的,从实际投产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超过建设期仍未投产的,从到期之日起,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3)其他项目从运营之日起(从工商登记到运营不超过半年时间),以连续两年的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



(四)特殊贡献奖奖励:凡对高新区财源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特别奖励。



三、考评、奖励和组织工作

1、由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2、考评方法。区产业局负责对工业产值综合评价指标(其中税收指标由财政局统计考核)和出口创汇指标的统计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对纳税额指标的统计考核;区招商局负责对招商引资情况的统计考核。

对招商引资、税收奖项的评定,原则上以企业或个人申报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3、奖励兑现。区产业局、财政局和招商局分别将各奖项考评情况提交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奖励。

管委会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并在《湘潭日报》上登报向社会公布。

4、奖金的再分配。获奖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40%,对财务和统计人员的奖励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10%,后者由区财政局直接发放到人。



四、附则

1、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潭高办发[2003]10号、[2004]26号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以上两个文件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时效之后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湘潭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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