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德国)工业园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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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6 14:27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湘潭(德国)工业园优惠政策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免二减三”);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凡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2年内其企业所得税高新区所得部分作为对企业的扶持拨付给该企业。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年递增达20%的企业,对其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所得部分作为产业贡献奖,全额奖励给个人。
对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或外商投资的大型高新产业项目,需作进一步优惠扶持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对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完成税收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后,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对来区领办国家“863计划”项目或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院士、博士等创业者,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创业补助。
园区内企业基本建设的工程报建费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只收取建筑企业劳保基金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两项。其他市本级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承担。
园区实行委托授权,统一管理,开放式运行。高新区负责组织和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法律、金融、信用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对入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开办手续由高新区招商部门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服务,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其手续费除缴省以上的外全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