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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南酒类管理条例
2005-12-12 08:49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我省是酒类产销大省。据统计,全省获得准产证的企业109家,酒类批发商9000家,酒类零售网点30万人,从业人员50万人。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利税4.8亿元,酒类是高税、高利润特殊商品,酒类的有序生产和流通不仅关系到国家和我省的财政收入,还直接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经依法许可并加强监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由于酒类商品的特殊性,对酒类设立生产许可和批发许可,实行特殊管理,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酒类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批发,针对用来制造假酒的名优酒空瓶的黑市交易猖獗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伪劣酒类收购或者提供空、旧名优酒瓶及其包装物,为确保公平竞争,保护酒类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酒类生产者和酒类经营者不得买断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不得收取进场(店)费、开瓶费等酒吧、餐馆(厅)、歌舞厅等公共消费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公共消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禁止未成年人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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