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等联合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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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8 16:59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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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联合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办法》没有对企业的所有制进行限制,因此,今后,无论国企、民企、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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