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湖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湖南湘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重要专题 >  外经外贸 >  正文
商务部等联合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6-02-28 16:59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商务部等联合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办法》没有对企业的所有制进行限制,因此,今后,无论国企、民企、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中医有望在英国“正名”     2006-02-28 16:5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推进我省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2006-02-28 16:12
美国电子政务考察报告    2006-02-28 16:10
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展望    2006-02-28 16:08
春运暴露电子商务皇帝新装    2006-02-28 16:04
廖晓淇副部长在教育部、商务部电子商务研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02-28 15:58
加强培训工作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2006-02-28 15:22
收入水平节节升,消费方式步步新    2006-02-28 14:31
湘潭市掀起学习花枝精神热潮     2006-02-28 14:23
湘潭重拳治理湘江水环境污染 举报奖1万    2006-02-28 14:2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湖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刘 琦 电话:0731-2287058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田甜 电话:010-51651200-629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