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柬埔寨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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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8 16:54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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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
柬埔寨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鼓励措施共有以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间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问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项第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和第四项第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除了上述第四项第1类和第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问,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的出口税。
(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
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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