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市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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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31 13:05 文章来源:湘潭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湘潭市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许可事项: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初审
许可对象:酒类批发企业
许可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2000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8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公布)
许可条件:
1、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从事国内酒类批发的企业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企业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酒类应有熟悉进口酒类的专业人员)两名以上,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齐全。
5、符合安全要求。
许可数量: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对该项目数量不限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人民大厦1528号。电话:(0732)85704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报材料提交审核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告知理由和其享有投诉权利及投拆渠道。对符合条件应予受理,但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⑴注册资金:从事国产酒类批发的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不少于50万元;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⑵、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⑶、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酒类应有熟悉进口酒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名以上,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齐全;⑸、符合安全要求。
2、岗位责任人:湘潭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电话:(0732)8570427
3、岗位职责及权限:由专干按照审核标准对政务公开大厅转交的受理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负责召集办务会,征求全办同志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到实地查验(2人以上),如实填写《湖南省酒类企业批发条件现场审查记录》,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审核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政务公开中心。
4、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经办科室。
4、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标准:(1)制作颁发证照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酒类监督管理处专干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制发证件交政务公开中心,由政务公开中心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 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8570361)
附件: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提交材料目录
1、填写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2、批发企业工商登记证;
3、批发企业卫生许可证;
4、批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7、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委托书;
8、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租赁合同;
9、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酒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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