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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2006-02-23 14:19 文章来源:
湘潭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概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为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现就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要求。备案登记应具备材料告知如下:
1、《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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