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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
2006-11-29 15:11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600号
 【发布日期】2006-11-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商务部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多次下发文件,对企业准入、建设规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等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根据群众举报和商务部门检查,也发现少数地区存在着项目改造不规范、疏于质量监管、验收把关不严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极端重要性,把质量建设提高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数量和质量、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形成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的长效机制,维护好这块来之不易的商务工作品牌。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规定的验收程序,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由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不得违规下放验收权限;二是坚持由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联合验收;三是坚持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逐一验收;四是坚持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对验收结果负责;五是坚持验收合格项目上网公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结合年终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加强暗访、抽查的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积极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处。验收小组可以适当吸收驻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三、切实把握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精神,准确把握项目验收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判定为合格项目。

  (一)农家店项目

  1、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已经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但签发日期不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3、在验收合格前,店铺悬挂的牌匾中标明“商务部”或“万村千乡”字样;
  4、未建立长年进销台帐或进销台帐不完整;
  5、特许加盟合同的期限少于3年;
  6、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
  7、店铺建设在城市社区(含县级政府所在城镇);
  8、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

  (二)配送中心项目

  1、未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
  2、取得了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但签发日期不在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3、未取得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

  四、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复检制度,对各地报送的验收合格农家店名单进行抽查,凡经查实存在质量不合格的,对其所在区、市2007年试点规划数要相应减少。发现试点企业和试点县市出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企业及所在地试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在报送年度验收报告时,一并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的分地区和分企业项目清单、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及地区名单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将据此作为下一年度下达规划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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